于2019年02月13日,总税务局颁发指导对于国外贷款合约产生费用的纳税义务的第474/TCT-HTQT号公文。
如果位于越南的公司与国外(韩国)签订贷款合约,根据越南和韩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产生费用的规定如下:
于2019年03月13日,总税务局颁发指导对于已变成坏帐的损失款備抵提列的第811/TCT-DNL号公文
如果经济组织(公司,私营企业,合作社,信用机构等)已经破产或正在办解散手续的过程中,债务人失踪,逃离,被法律机关起诉,拘留或审判,服刑或者死亡,尚未到期的应收帐款被确定为坏帐。
当时,如果公司根据还没生效的初审刑事判决确认坏帐以提列坏帐備抵,是未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于2019年5月22日,财务部颁布5845/BTC-TCHQ号公文解答从生产出口货物服务国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品之税务处理。据此,
对于从生产出口货物服务国内消费过程中收到的废料,企业若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特殊销售费(若有)就不用重新向海关机关申报、重新调整。
当决算管理、使用进口原料、物品、零件以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生产出口货物,企业负责向海关机关出示废料、废品统计表、向税务机关缴税的单证以进行清款。
若此阶段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和如数缴纳各项增值税、特殊销售税(若有)要按39/2018/TT-BTC通函第一条第49款的规定补充申报和纳税给海关机关。
生产出口货物过程中收到的废料、废品在国内出卖、销售时可免征进口税但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特别销售税(若有),环保税(若有)并按本通函附上附件Iia格式04规定的信息指标通过系统发送给海关机关。若通过书面文件执行,海关申报人按39/2018/TT-BTC通函附上附件VI格式06/BKKTT/TXNK申报。
对于废物处理,组织、个人按环保法的规定执行。组织、个人负责记录详细账簿并当海关机关检查时出示。
于2019年3月13日,税务总署颁布812/TCT-DNL号公文督导编制和签名电子发票日当适用32/2011/TT-BTC号通函的规定。
若在电子发票打印软件上企业有连续白天和晚上销售的活动,一些发票的批准日晚于编制发票日,由于编制电子发票并于前日24点前发送给买人,买人在所收到的电子发票上电子签名并通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中间组织的系统于00点后 (次日)发送给卖人有买人和卖人电子签字的电子发票。
据此,企业根据编制电子发票之日是按规定确定申报、纳税和核算义务之日。
于2019年02月28日,税务总署颁布855/TCT-HTQT号公文对于在越南代表办事处工作的个人(包括代表办事处处长和外籍人员)适用避免两次收税协定。
据此,外籍个人在代表办事处工作收到的收入将在外国负责个人所得税(在越南免征个人所得税)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 收款人在相关财政年度在外国居留的一个时间段或多个时间段但总居留时间不超过183天。
>> 若外籍个人在计税年开始或结束12个月阶段在越南居留不到183天将符合此条件
b. 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工费的对象不在外国居住
>> 对于个人与在外国的母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并外国公司任命在越南工作,个人要执行 各项工作以服务代表办事处的活动。代表办事处要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对个人的工作负责和承受风险,对于个人所创造的产品和服务有权利,并负责工作工具、工作地点,和越南代表办事处负责支付工费、薪资。因此,代表办事处被视为上述个人的真正雇主。
c. 工费不在雇主在外国所有的一个常驻基地或一个固定基地发生
>> 若代表办事处在外国公司经营链执行各项活动,各项活动不带有准备和辅助性质而是为了外国公司创造利润如谈判,签署合同,营销,广告,协助销货活动,提供服务、售后等。在此种情况,外国公司在越南已形成常驻基地(CSTT)执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因此,在如此代表办事处工作的个人不符合上述条件(c)
若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个人要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现行督导文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