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其補充規定部分修正條文,要求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
1. 董事會成員不得為單一性別。
2. 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3。
3. 與集團公司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亦應訂定具體書面制度。
4. 獨立董事不論係於輔導契約簽訂前或簽約後完成當年度專業知識進修時數者,皆符合規範。
此外,為避免過度增加申請公司之成本負擔,有關董事會成員不得為單一性別及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3之規定,於公告實施後之緩衝措施如下:
申請上市年度 |
申請公司應完成委任時程 |
112年 |
應承諾至遲於113年股東常會完成委任,以符合規定。 |
113年 |
應承諾至遲於股票上市掛牌日前完成委任,以符合規定。 |
114年 |
應於申請時即符合規定。 |
資料來源: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int/DAT01.aspx?FLCODE=FE36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