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109Q3起適用 評估結果未具控制力之財務報告揭露

資料來源:金管會
2020/10/16
20201016
有關企業對被投資公司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未超過50%,且為被投資公司單一最大股東,但評估結果未具控制力之財務報告揭露問答集

公開發行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未超過50%,且為被投資公司單一最大股東,其依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下稱IFRS 10)規定評估結果,對被投資公司未具控制力,而未將被投資公司納入合併報表時,財務報告應如何加強揭露?

答:

(一) 依據 IFRS  10  規定,當投資者同時具備(1) 對被投資者之 權力(2)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動報酬之暴險或權 利及(3)使用其對被投資者之權力以影響投資者報酬金額之能力時,投資者始控制被投資者。在此情況下,投資者 應將該被投資者納入合併報表,其中「對被投資者之權力」可透過持股之表決權取得。

(二) 企業依前開 IFRS 10 規定評估是否控制被投資公司時, 針對上開(1)之條件,倘企業對被投資公司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未超過 50%,且為被投資公司單一最大股東,縱使掌控之董事席次未過半,企業仍應確實依 IFRS 10 第B38~B50 段規定,評估是否對被投資者具有權力,例如其具備主導被投資者攸關活動之權利,即使企業可能尚 未行使此權利。若企業經評估對具重大性之被投資公司 未符合 IFRS 10 第 7 段所列 3 項控制力條件,僅具重大影響力時,應於各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重大判斷過 程及依據,以強化資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