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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的新改革

─大陸台籍幹部稅負影響分析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孟達會計師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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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訂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所稅),以下整理本次修正的四大重點說明:

一、 稅收居民判斷標準調整

  本次修法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概念!  同企業所得稅一樣,個所稅也存在國際稅收問題,而稅收(非)居民又是國際稅收中的基礎性概念,修訂引入稅收居民概念,實質上只是立法表述上的與國際稅收接軌。然而在另一方面,本次對稅收居民的居住時間標準作了調整,由原來的1年減少為183天,稅收居民判斷標準的改變,應是台商對本次修法最為關注的重點了,就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來看,外籍個人來華工作取得的境外所得,一般認為納稅義務將大幅增加。

  依照目前規定,外籍人員來華工作者,只要在同一納稅年度內離境一次30日以上或多次累積超過90日以上,便不會被視為稅收居民,並且,對於居住滿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中國境外的所得,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只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惟此等規定仍須持續關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修訂情況,以目前大陸官方釋出的訊息來看,極有可能仍會保留此項對外籍人士的優惠。

二、 推行綜合徵收並延長計稅週期

  依據修正後個所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下列所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勞務報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其他所得項目如: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則仍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 本次個所稅法作了極大幅度的變革,將過去三十多年來的個所稅征收方式從「分類征收制」改變為「綜合與分類征收混合」的稅制,解決部分分類征收制的缺點!
    現行的大陸個所稅係採取「分類征收制」,也就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這種征稅方式,可能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以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再者,納稅人就其單個來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納稅或納稅不多,但如果把全年收入加總起來考慮,則是一筆不小的收入,這些問題造成分類征收制的缺點。
  2. 個人年應納稅額的計算將不再受發放方式影響,企業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支付決策無需再考慮稅務籌畫問題。
  3. 綜合計稅後,收入來源廣泛的高收入群體如律師、教授等,其稅負將有所上升。按照現行個所稅分類計徵辦法,勞務報酬為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最低20%,最高40%,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所得均實行20%單一比例稅率。若上述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已達較高水準,如超過30萬元,則合併計稅後,其他所得適用邊際稅率最少為25%,並且取消20%的費用扣除,稅負上升將更為明顯。

三、 提高稅率級距和費用扣除標準,並增設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配合修訂之個所稅法引入綜合征收制度,因此對綜合所得增設了扣除項目規定:

  1.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4.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說明:

  1. 將現行個所稅的工資薪金起徵點(基本減除費用)從每個月3500元調升為5000元,同時取消了外籍個人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2. 大陸一線城市雖然工資水準較高,但住房成本、購房成本更高,實際收入與名目收入差距明顯。通過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間接協調了不同區域物價水準對實際收入水準的影響。
  3. 以一線城市24萬年薪計算:假設按月平均發放且不發放年終獎,則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7,440元,按照草案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19,080元,粗略計算稅負相差1倍。再假設發放年終獎且按照最優方式發放,則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2,385元。可見,將顯著減輕中產工薪階級的個稅負擔,上述計算尚未將新增的專項附加扣除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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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立反避稅制度

  新個所稅法第8條規定了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包括轉讓定價管理、受控外國企業規則和一般反避稅。在此之前,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已經對企業所得稅一般反避稅作了規定,但個人所得稅有所遺漏,存在納稅人為了中國企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以個人代替企業實施避稅的問題,因此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對於健全所得稅反避稅體系,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為過渡期政策準備階段;第二階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政策執行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以下簡稱“新稅制”)實施準備階段;第三階段,2019年1月1日起為新稅制全面實施階段。對於台商而言,應注意中國在執行CRS的力度是增加的,故納稅人應適時檢視境內外居住之天數、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的情況,分析其商業安排以及利潤歸屬合理性,進而評估潛在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