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淺析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亞荃會計師
2019/11/15
20191115

  為因應全球經濟情勢及國際產業發展趨勢之轉變,政府積極形塑穩定之租稅環境並希望透過租稅優惠措施之推動與實施,達到強化產業升級意願、提振國內投資動能、強化技術流通運用及留才攬才誘因等目的。正值「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措施將於民國108年底落日,為回應業界需求並持續提供產業穩定之投資環境,立法院於本次會期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新增第10條之1等條文,並隨即於7月份公布實施。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方向包括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及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共增刪、修正10條條文。

本次增訂條文
  • 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10-1)
  •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項(#23-3)
修正適用範疇並展延10年至118.12.31
  • 技術入股緩課(#12-1)
  •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12-2)
  • 工獎酬股票孰低緩課(#19-1)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23-1)
現行條文展延10年至118.12.31(#72)
  •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 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本次刪除條文
  • 產業園區環評規定回歸環保法規規範(#40)
其他
  • 修正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9-1)
  • 修正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規定(#39)
 

茲針對本次修法之七大重點說明如下:

一、展延租稅優惠期限10年(#72)

  產創條例之租稅優惠措施主要希望能有助於企業之研發創新及留才攬才等,惟因實行期間尚短,為維持穩定的租稅政策,以提供企業優質的投資環境並加深其進行產業升級的意願,本次修法將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措施展延10年(施行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以利企業之長期投資規劃。

  本次展延之租稅優惠條文,包含研發投抵(#10)、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12-1、#12-2)、員工獎酬孰低課稅(#19-1)、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23-1)、天使投資人(#23-2)等。

二、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項(#23-3)
  為提振產業投資動能,鼓勵企業以自身獲利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本次修法增訂第23條之3,自辦理民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企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實質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及技術達一定金額者,該投資金額可免加徵5%營所稅。 
  財政部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 實質投資範圍:係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 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項目若有申請政府補助部份,則按減除補助金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予以認定。
  • 未分配盈餘申報程序:在申報流程上,無需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額。
  • 投資項目變更:企業依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申報完成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等情事,應就變更使用部份補繳已減除或已退還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三、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10-1)
  為達成優化產業結構及智慧升級轉型之目標,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本次特增訂條文有關企業購置智慧機械或5G之投資抵減,以鼓勵企業加速投資,進而帶動產業發展。
  經濟部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草案,其相關規範如下:
  • 適用產業: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之。
  • 投資支出適用範圍: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及導入5G系統之相關硬體設備、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包括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者。
  • 施行期間(3+1年)
    • 購置智慧機械:民國108年1月1日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
    • 5G系統:民國108年1月1日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
  • 投資抵減金額規定及抵減率:核定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1)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或(2)支出金額3%限度內,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率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抵減上限:不超過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0%為限。前述得抵減稅額包括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上一年度應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合計數。
  • 申請程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須先提出具一定效益之計劃,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每一個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前述申請係指依規定完成線上登錄申辦作業者,採歷年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申請期限為隔年1月1日至5月31日。
  • 投資項目變更: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企業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轉售、拍賣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等情事者,應依規定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之相關投資,若是以民國107年度以後盈餘予以支應者,除可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外,還可同時第23條之3有關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之相關規範,惟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不得重覆適用,故建議企業應妥善評估及規畫,以達最優之稅負減免效果。

四、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孰低價格課稅

  為強化產學合作誘因,鼓勵研發能量之持續投入,以優化產業技術創新競爭力,本次增修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累計達2年且符合在我國服務之相關要件者,得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五、擴大員工獎勵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

  為使集團人才共同享有集團整體獲利成長之成果,提供企業多元且具彈性之員工獎勵工具,確實達到留才攬才之目的,公司法於民國107年8月修法,擴大員工獎勵股票發放對象,子公司可發獎勵股票給母公司員工。故本次修法將員工獎酬股票之孰低課稅規定,放寬至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員工獎勵股票均得適用。

 
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新台幣3億元之有限合夥新創事業,可能因短時間內未能達成投資標的之金額門檻(須投資我國境內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50%),致無法適用透視課稅租稅優惠,故於本次修法增訂該事業得擇定以「約定出資總額」之方式來取代。
 
七、修正部份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
  針對非公司組織或公司成立目的不符合促進研發目標之國營事業,增訂排除條款。

  上述部份產創條例修正條文所適用之租稅優惠,須事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建議企業提前針對所適用之各項租稅優惠措施規範進行評估及準備,以避免錯失申請租稅優惠之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