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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壽險業要將金融資產重分類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金鳳 會計師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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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2022年堪稱是保險業經營最辛苦的一年,上半年因為國內Covid-19疫情急轉如下,致推出防疫險保單的公司,不僅所收取之保費血本無歸外,甚至也賠光了多年來的穩健獲利,為了支應龐大的現金流也得大舉辦理現金增資,據金管會保險局最新統計,截至111年10月17日止,國內6大產險公司包括國泰世紀產險、中信產險及富邦產險等公司合計現金增資707億元,一般法定傳染病防疫險及疫苗險承保保費收入55.47億元,理賠金額高達1,288.04億元,等於是保費收入23倍,而且隨著每天確診人數仍未緩解,理賠尚不斷增加。

        就全球總體經濟市場而言,市場上推論美國的疫情救濟大灑幣方案無異推波助瀾了美國通貨膨脹迅速升溫,以致於在今年6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年增9.1%,創下1981年11月以來最高通膨率,當然歐洲此時也不可能置身事外,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衝擊,過往歐洲國家過渡仰賴俄羅斯石油及天然氣等能源的供應,隨著戰爭選邊站政策最後仍衝擊到歐洲各國,歐盟及英國的通貨膨脹率宛如失速列車攀升到10%以上。中國堅持的清零政策及美中關鍵半導體及科技角逐戰,未來經濟也出現疲弱狀態。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率的飆升,各國央行只能採取升息方式,美國聯準會(FED)不斷採取鷹派手段,2022年3月至9月已連續升息12碼,市場預估全年可能升息15至16碼,此時台灣保險業受到國際市場快速升息等內外夾擊因素面臨淨值保衛戰,為了保全逾1,700萬保戶權益,金管會也得尋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示指引。

貳、保險業對金融資產適用之規定

        目前台灣共有22家人壽保險公司,19家產物保險公司,日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目前已有4家壽險公司要進行資產重分類,分別是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以及保誠人壽,並有7家壽險公司淨值低於3%。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分為以下4種分級:

一、 資本適足: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200%,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二、 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150%以上,未達200%。
(二)保險業最近2期淨值比率均未達3%且其中至少1期在2%以上。

三、 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50%以上,未達150%。
(二)保險業最近2期淨值比率均未達2%且在0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50%或保險業淨值低於0。

        所謂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簡稱RBC)係為自有資本除以風險資本100%計算;保險業應每半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在各國通貨膨脹尚未看到盡頭情形下,如不想跌破監理最低門檻要求,勢必只能進行現金增資或提供淨值比率,以免遭受主管機關進行強制監管。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 2014 年 7 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IFRS 9),金管會也宣布於2018年1月1日正式適用,全面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IAS 39)相關規範,IAS 39係依據企業持有金融資產之意圖及能力作為金融資產之分類原則;IFRS9則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合約現金流量特性作為金融資產分類原則,並分類如下:

一、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未指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及不符合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二、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則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一)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
(二)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係以有效利息法決定之總帳面金額減除任何減損損失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任何外幣兌換損益則認列於損益。

三、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則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及
(二)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係按公允價值衡量,帳面金額之變動中屬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與減損損失或迴轉利益係認列於損益,其餘變動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於投資處分時重分類為損益。

四、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且非企業合併收購者所認列或有對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係按公允價值衡量,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中。於投資處分時,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並不重分類為損益。

         保險業主要資產多為金融資產,如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持有上述之金融資產均高達7成以上,考量保險公司損益波動問題,IASB另提出覆蓋法(overlay approach),將原IAS 39被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改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於IAS 39及 IFRS 9 所列報之損益金額差異數,於採用IFRS 9後可重分類至其他綜合損益(OCI),不列入損益,並供保險公司自願性採用,以減少其因IFRS 9之適用日早於新保險合約準則所產生之衝擊及差異。

參、金融資產得重分類之理由

        基於2022年總經環境的巨變,保險業也因尚未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IFRS 17),短期內利率的急升導致金融資產債券價格下跌,然而負債尚未以公允價值評價致無法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債之影響,故部分保險業擬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主要原因乃是現行長期保單準備金之計算,係採發單基礎(Lock-in)認列,並未依現時利率評估逐期調整,IFRS 17之保險負債則必須依照現時利率折現,因IFRS17對保險業衝擊過大,即使IASB於 2017 年間業已發布亦因考量實務執行困難度及複雜度,也延至2023年生效,金管會也宣布以國際生效日後至少3年(2026年1月1日)再實施為原則正式適用,故IFRS17對保險負債之認列頓時成為提升淨值的救世主。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指引及IFRS 9規定,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合約現金流量特性作為金融資產分類原則,故如企業改變經營模式時,應依如上之判斷原則重分類金融資產,該變動係由高階管理人員基於內部或外部變動結果而決定,且必須對企業之營運具重大性並可對外部人士展示。因此,僅於企業開始或停止進行對其營運具重大性之活動時,才會發生企業經營模式之變動,如企業取得、處分或終止主要業務。
        基於IFRS 9所訂之原則性規範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提供之參考指引,企業若依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該項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重分類日係導致企業重分類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變動後之第一個報導期間之第一天。金管會基於監理職責,個別公司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並要求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避免重分類使分派股利增加。

肆、結語

         一般壽險公司通常將長期持有債券部位列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如要克服淨值危機,應會選擇將該債券投資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只是能否重分類亦引起正反兩方激烈爭論,短期來看壽險公司確實能滿足淨值比率的要求避免引起國內保險業經營環境惡化,但長期來看還是應該回歸壽險業在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的訂定應更加謹慎,並充實長期穩健之自有資金,而不是仰賴會計政策來拯救財務報表危機,才是長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