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4

揭開現金減資的神秘面紗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淑卿會計師
2022/8/4
20220804

壹、前  言

國內現金減資始於民國91年(下同)晶華酒店,其成功案例,一掃現金減資給人的負面印象。近年來台股更吹起現金減資風,今年有10多家上市公司宣布減資,減資幅度從5~60%不等。包括面板大廠友達宣布現金減資退還股東每股 2 元 ; 被動元件大廠國巨,再度辦理第 5 次現金減資,每股退還股東 2 元;而長榮海運更宣布史上首度現金減資,且幅度高達60%,寫下台股新紀錄。

為何近年來現金減資蔚為風潮?大股東為何偏好以現金減資退回股款取代股利發放?稅制扮演何種腳色?現金減資是大老闆的金錢遊戲嗎?現金減資對公司財務狀況、股東的持股權益及公司股價有何影響?現行課稅規定有何不足?本文對此加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貳、以長榮現金減資六成為例,了解公司方的觀點

今年5月30日長榮海運股東常會決議現金減資60%退回股款,長榮目前資本額529億元,減資6成後,股本縮小到211.64億元,若以當天收盤價為144元換算,減資後參考價為345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剩餘股票,恢復買賣的每股參考價,應依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公告的公式計算}。

長榮表示,現金減資主要調整資本結構及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長榮2021年度營收及獲利均為歷年新高,稅後純益2,390億元,累積保留盈餘達2,593億元,營運資金上升至1,740億元,負債比率大幅下降至41.52%,公司整體財務結構強健,現金流量充沛,為避免閒置資金過多,加上參考世界主要航商的普通股本佔股東權益比約介於7-8%,長榮減資60%後,實收資本額約211.64億元,股東權益為3109.6億元,普通股本佔股東權益比為6.8%,評估減資後的股本是最適合的。因此減資把錢退還股東。

而長榮海運最大股東(持有7%多股份)弟弟派掌控的長榮國際公司表示,長榮海運如果認為資本充足,要回收股票,應該實施「庫藏股」,公司用資金買回自家公司流通在外的股票,讓股東有權決定自己的股票如何處理,而不是透過現金減資6成、每股返還6元現金給股東,表面上看起來是給股東現金,其實股東是領回原本自己投資的錢,而且也傷及小股東的權益。因為長榮持股1到5張的小股東約26萬人,合計51.6萬張股票,平均每位股東持股1.98張,減資6成後,至少有13萬小股東,持股將不足一張。市場解讀,弟弟派預計明年董監改選時,爭取多數董事席次,減資之後,長榮變成每股300~400元的高價股,弟弟派要找策略聯盟夥伴,門檻將會變高。這次現金減資案,很難不與長榮集團內部經營權角力,聯想在一起。本文分析認為,大股東決議巨幅現金減資,稅負考量,也是重要因素。

參、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及股利所得的課稅規定

為何近年來現金減資蔚為風潮?大股東為何偏好以現金減資退回股款取代股利發放? 欲揭其神秘面紗,必需先從我國對證券交易所得及股利所得的課稅規定瞭解起。以下區分個人及公司分別介紹:

一、個人方面

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含興櫃)股票,現行稅制下,證券交易所得無需繳納所得稅,僅需就交易價金之千分之三繳納證券交易稅。買賣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股票(不包括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如該公司有印製股票,除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外,自110年1 月1日開始,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依同條第2項,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每申報戶加計全戶綜合所得總額後,享有670萬元免稅額,乘以稅率20%,再與原綜合所得稅稅額相比,取高者納稅。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該公司未印製股票,則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依照累進稅率(5%~40%)計稅。至於股利所得,107年度以後,可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稅率級距5%~40%)課稅,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或是依同條第5項規定,採取與綜合所得分開,以固定稅率28%計算稅額。高所得族群,當然會選擇28%分開計稅。

二、公司方面

公司獲配股利,為避免重複課稅,獲配當年度無需繳交所得稅。如次年度將盈餘保留在公司不分配,則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稅率是5%。因此,許多需長期持有股票而每年會獲配大量股利的公司大股東,會選擇以投資公司來控股。但以投資公司來控股,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必需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是12%,如長期持有股票(滿三年以上),所得可減半計算。證券交易損失,依同條第2項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得自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由上可知,當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股東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是公司名義取得股利,都有繳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大老闆們於是思考,怎樣才能一樣拿到現金,卻可以省下稅金?讓我們繼續看下面的分析。

肆、現金減資風行原因之一:個人出售公司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的計算方式,財政部發布103年12月03日解釋令,改變前令見解,採用「反除權」方式提高減資後股票的每股成本,還給個人大股東較為公平的課稅對待。

如上所述,營利事業買賣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必需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個人買賣股票,區分二部分(1)買賣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無需繳納綜合所得稅, (2)買賣依法發行股票的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股票,自110年1 月1日開始,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營利事業及個人出售公司減資後股票的證券交易損益,直接影響其所得稅負。換言之,每股成本如何計算,至關重要!由於營利事業有依法記帳的義務,相關損益計算較無爭議。個人,並無依法記帳的義務,有關個人出售公司減資後股票,每股成本的計算方式,財政部曾經發布解釋令,改變前函釋見解,透過提高減資後股票的每股成本,還給個人大股東較為公平的課稅對待,也就促成了現金減資的風行。分析如次:

一、個人出售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

(一)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財政部103年12月03日令,改變見解,以「反除權」方式提高每股成本。

個人出售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的股票,用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的每股成本如何計算調整,所得稅法並未明定。財政部曾以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釋規定:「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已實現,並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嗣後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之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上開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該損失尚非證券交易損失,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有關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適用。」揆其意旨,係指被投資公司減彌補虧損時,滅少股數所分攤之成本,屬投資損失,法無明定能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剩餘股數之每股成本維持不變,將來出售減資後股票,按原每股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此函釋造成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產生「虛盈實虧」,個人股東提起行政訴訟,但都敗訴收場。

上開解釋令顯不合理,6年之後,財政部以103年12月03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令,廢止了97年8月20日函釋,並重新規定「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授權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換言之,該函釋改變見解,改依照財務會計及證券市場規定,採用「反除權」方式調整成本,即投資總成本不變,但股數減少,使每股成本提高,將來再以反除權調高後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茲舉例說明,甲投資人投資未上市櫃及未興櫃A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成本20元,A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為50%。依103年12月03日令計算調整每股成本如下:減資後每股成本=2,000,000÷(100,000-50,000)=40元。在投資損失不能列為綜合所得扣除額下,相較於97年8月20日函釋,該函釋本於成本收入配合原則,透過減資彌補虧損的反除權效果,調高成本,也反映未來售價的上升,調高的成本配合上升的售價,將來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才是個人投資人真正的所得,不會發生虛盈實虧,符合所得稅法量能課稅的法理。

(二)個人出售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減資減資彌補虧損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 法未明定。本文建議,應准依103年12月03日令,以反除權方式提高每股成本。

個人出售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減資後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因其證券交易所得無需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未受到等量的關注,也不在103年12月03日令的規範範圍內。本文基於以下各點,建議應准適用103年12月03日函,使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興櫃公司減資後股票的每股成本計算方式一致:(一)證交所公告之股票減資彌補虧損,恢復買賣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恢復買賣參考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減資換股率,係透過「反除權」方式提高售價;(二)證交所參考售價的公式,本於所得稅法所強調的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亦應適用於減資後每股成本的計算。上開釋例,設為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後每股成本為20÷50%=40元,103年12月03日令計算的減資後每股成本40元,與之一致。

(三)基於行政法上的平等對待原則以及鼓勵上市櫃的立場,103年12月03日令應適用於上市櫃公司。準此,為符合所得稅法所強調的公平課稅原則,個人股東出售上市櫃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股票,應准依103年12月03日令以反除權方式提高每股成本。

二、個人出售被投資公司現金減資退回股款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

(一)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

1.個人出售被投資公司現金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所得稅法並未明定,相關解釋令亦未釋明。財政部先後發布較為相關的函釋有下列幾則:

(1)合併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

財政部93年0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 「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97年02月20日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補充說明財政部93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之適用疑義「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二、….三、公司已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或更正個人股東股利憑單者,應保留股東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2)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不具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如個人股東主張其股票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獲配現金,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東股利所得。

財政部95年0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甲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同意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105年07月1日財政部賦稅署以臺稅所得字第10504002530號函補充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不具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規定計算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可參照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如個人股東主張其股票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獲配現金,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東股利所得。」

2.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現金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法未明定,函釋亦未釋明。本文從法理推導,建議應准適用103年12月      03令。

個人出售現金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調整?上開函釋並未明定。觀諸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加權平均法計算之。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之。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同一方法。」可見,加權平均法為上開辦法明文允許之每股成本計算方法。準此,105年7月1日函釋,可以理解為:公司現金減資退回股款收回股票,如個人股東主張其股票的實際取得成本(無論採採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均可)高於獲配現金,並依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東股利所得。此與103年12月03日令以反除權方式計算每股成本,採加權平均法提高每股成本一致,從而導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現金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應准適用103年12月03日令。

(二)個人出售上市櫃(含興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本文認為,應准依103年12月03日令以反除權方式提高每股成本。

由於減資退還股款及減資彌補虧損,都造成股東持股減少,本文基於以下各點,認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興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股票,每股成本計算方式,可以比照財政部103年12月03日令調整減資退還股款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 (一)財政部103年12月03日令調整減資後每股成本,無需區分購買或資本公積配股取得。(二)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股票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恢復買賣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恢復買賣參考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息值-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股率,係透過反除權方式提高售價,(三)證交所參考售價的公式,本於所得稅法強調的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亦應適用於減資後每股成本的計算。上開釋例,設為上市櫃公司股票,假設每股股利0元,退還現金5元,亦即減資50%,計算調整每股成本如下:退還股款=5×100,000=500,000,減資後每股成本=(2,000,000-500,000) ÷(100,000-50,000)=30元,與依103年12月03日令計算的減資後每股成本一致,都是30元。(四) 基於行政法所強調的平等對待原則,以及鼓勵上市櫃的立場,未上市櫃及未興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的每股成本計算,更應適用於上市櫃公司。準此,本文建議: 個人股東出售上市櫃(含興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股票,每股成本之計算,應准依103年12月03日令反除權方式提高出售成本。因為原每股投資成本20元,退回股款5元,產生反除權作用,每股成本由20元調升為30元。收回面值之現金股款,除了收回的現金股款高於實際取得的成本,屬資股利所得,應列為所得課稅外,減資退還股款的反除權或除權效果,會反映未來售價的升降,未來出售時以調整後之每股成本30元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調整的售價,配合調整的成本,符合所得稅法所強調的公平課稅原則。

伍、造成現金減資風潮的另一個原因:股利需繳二代建保補充保費

股利除了需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自從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二代建保補充保費後,收到股利必需多繳二代建保補充保費,大股東們當然關注如何避開這2項稅費。大股東個人原本可以選擇棄息,因為以大股東領到1億元的股利為例,就要繳交2800萬元的所得稅,一旦股價沒有填權息,等於是賺了股息賠上價差,而且賠錢還要繳稅及二代建保補充保費。但是財政部103年12月03日令,讓他們想到透過現金減資的方式合法避稅。大股東一樣領得到現金,可以不用繳稅。

大家或許在想為何不用賣股的方式?反正資本利得也不用課稅?其實大股東想的跟我們不一樣!對大股東來說,賣股要申報持股數,加上股權比例下降會影響對公司的控制權,而現金減資讓所有人的股權等比例下降,除了能優化公司財務結構,讓大股東拿到現金,又不會影響控制權。缺錢的時候,就讓公司現金減資,是一舉三得的好方法。而且股東獲配大量現金後,可用於其他較有賺頭的投資布局,或在適當時機以個人身分來買賣操作台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可以全數不課稅。

陸、「現金減資」是大老闆的金錢遊戲嗎?

明白了大股東為何偏好以現金減資退回股款取代股利發放的原因之後,到底現金減資是大老闆的金錢遊戲嗎?現金減資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股東的持股權益及股價有何影響?股東需要注意什麼?

一、現金減資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現金減資對公司有下列的影響:(1)每股盈餘(EPS)、每股淨值及股東權益報酬率都會 提升(2)如果公司帳面現金不足,則企業負債比將會提高(3)一年內可能不得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二、現金減資對股東的持股權益有什麼影響呢?

現金減資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包括: 股東可提早收回投資的資金,另外布局其他投資;如果公司獲利成長,每股盈餘增加,可激勵提升股價。至於減資前後股東的股權比率及權益則不受影響。舉例說明如次:

甲投資人投資上市櫃公司A公司股票1,000股,目前股價82元,A公司宣布現金減資20%,股退還現金2元,對股東的持股權益影響如何?

依照證交所所公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恢復買賣參考價的計算公式:(股價-息值-退還現金)/(1-減資比例),減資20%,等於剩下80%,所以減資後每股價格計算如下:(82元-2元)/80%=100元。減資前後的市值:(1)減資前市值:82元*1000股=82,000元,(2)減資後市值:(A)退還現金:2元*1,000股=2,000元,(B)持股市值:100元*800股=80,000元,(A)+(B)合計=82,000元

根據以上計算可以得知,股東會拿到2,000元的現金,股數減少為800股,減資後第一天的平盤參考價調高為100元,持股前後市值不變,都是8.2萬元。

三、現金減資對公司股價的影響

現金減資把公司的股本變小了,對於股價有正面幫助嗎?現金減資把多餘的資本還給股東,並不會改變公司的體質,也不會增加公司在產業的競爭力。如果公司每年獲利能力沒有改變,每股盈餘跟股東權益報酬率單純只因資本額減少而提高,而非基於公司實質營運成果,這樣現金減資,雖可能影響短線股價走勢,對於長期投資人來說,不具意義。要小心大老闆假借現金減資,營造公司未來大好的假象,趁機拉抬股價,倒貨給一般投資人。此外,投資人也要思考為何公司要現金減資,而不是拿資本去賺更多的錢呢?公司是否已經預見未來已經沒有大幅成長的機會,乾脆把資本還給大股東,讓他們另謀出路?

依據2007~2016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宣告實施「現金減資」與「庫藏股減資」的績優型公司,短期間會股價會往上漲;而實施「彌補虧損減資」的公司,短時間內股價通常會下跌。減資並不會使公司基本面所改變,投資人除了分析公司經營團隊背後的思維,也要回歸公司的實質獲利狀況,並觀察產業未來展望及趨勢,才是判斷後續股價會如何發展的關鍵!千萬不要誤把退還股款與現金股利一併計算,被極高的「殖利率」所騙!

柒、結論與建議

一、代結論:揭開現金減資的神祕面紗

我國目前稅制,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含興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無需繳納所得稅,買賣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股票,自110年1 月1日開始,證券交易所得會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至於個人取得股利所得,107年度以後,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稅率級距5%~40%)課稅,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或是採取與綜合所得分開,以固定稅率28%計算稅額。公司獲配股利,獲配當年度無需繳交所得稅。如次年度將盈餘保留在公司不分配,則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稅率是5%,證券交易所得必需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如長期持有股票(滿三年以上),所得可減半計算。證券交易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得自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可知,當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股東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是公司名義取得股利,都有繳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加上102年二代建保補充保費實施後,收到股利必需繳二代建保補充保費,大老闆們於是思考,怎樣才能一樣拿到現金,卻可以省下這2項稅費。

公司買賣股票及個人買賣依法發行股票的未上市櫃(含未興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都須納入最低負制課稅,因此,公司及個人出售公司減資後剩餘股票的證券交易損益,直接影響所得稅負。換言之,每股成本如何計算,至關重要!由於法律並無個人必須記帳的規定,有關個人出售公司減資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的計算方式,財政部曾以97年8月20日函釋規定:被投資公司減彌補虧損時,滅少股數所分攤之成本,屬投資損失,法無明定能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剩餘股數之每股成本維持不變,將來出售減資後股票要按原每股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此函釋造成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產生「虛盈實虧」,個人股東提起行政訴訟,但都敗訴收場。財政部俟於103年12月03日令,改採「反除權」方式調整成本,即投資總成本不變,但股數減少,使每股成本提高,將來再以反除權調高後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相較於97年8月20日函釋,該函釋本於成本收入配合原則,所計算的證券交易損益,較符合所得稅法量能課稅的法理,不會發生虛盈實虧,算是還給個人股東量能課稅的公平對待。大股東因此以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取代股利發放,完全不必繳納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也就促成了現金減資的風行!

二、建  議

個人出售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因為其證券交易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未受到等量的關注,也不在103年12月03日令的規範範圍內。本文分析建議應准適用103年12月03日,使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興櫃公司減資後股票的每股成本計算方式一致。至於個人出售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如何計算調整,函釋並未明定。由於減資退還股款及減資彌補虧損,都造成股東持股減少,本文分析認為,個人無論出售上市櫃或未上市櫃公司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後,剩餘股票每股成本的計算方式,建議准許比照財政部103年12月03日令調整減資退還股款後每股成本,俾符合所得稅法所強調的公平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