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局須編制年度企業管治報告,載述其已提供足夠措施:
上市公司需於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其在報告期間如何遵從主板上市規則附錄14及23或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15及16。(《企業管治常規守則》:C.2.4)
我們可以怎樣協助您:
董事局可委任我們為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獨立的年度審閱,以評估其內部監控環境並協助公司達到以上守則的要求。審閱當中如識別到任何內部監控缺陷,我們可以為公司設計及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並協助公司管理層有效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