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重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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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具可兌換性 |
l「可兌換」係指企業爲特定目的,於衡量日有能力(不考量企業之意圖或決策)在一般行政作業時間內取得外幣,且該兌換係透過會產生具可執行之權利及義務之市場或兌換機制交易。 l企業爲某一特定目的,若於衡量日僅能取得不重大(insignificant amount)之兌換金額,則非爲「可兌換」之情況。 l企業應依下列情況及相應(假設性)取得外幣之特定目的,個別評估量貨幣間之可兌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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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可兌換性時匯率之決定 |
於衡量日非可兌換之情況下,企業應估計該日之即期匯率。該匯率係反映在現時經濟狀況下,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會發生之有秩序兌換交易之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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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可兌換性時之額外揭露 |
企業若因貨幣非可兌換而估計即期匯率時,應揭露: l非可兌換之貨幣之性質及其財報影響 l所使用之即期匯率 l估計流程,及 l由非可兌換而產生之暴險。 NOTE:若不可兌換之情況於財務報導結束日業已消除,仍應揭露前述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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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規定之生效日 |
20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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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規定 |
不得重編比較報表,反之:當企業報導外幣交易時,應將初次適用本修正之任何影響數認列爲期初保留盈餘之調整;當企業使用非功能性貨幣作爲表達貨幣或換算國外營運機構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時,應將累換差額認列於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