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合併而接續消滅公司原任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者,證券交易法第 22-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股票「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接續他公司董監之方式 |
接續董監職務者持有期間之起算時點 |
1. 變更董監名稱 |
以消滅公司之原取得董監身分時點起算。 |
2. 重新指派代表人 |
以重新指派之日起算。 註:重新指派之代表人仍為同一人時,以該代表人首次當選董監之日起算。 |
資料來源: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