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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28日公發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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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112.04.28)

對於因合併而接續消滅公司原任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者,證券交易法第 22-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股票「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接續他公司董監之方式

接續董監職務者持有期間之起算時點

1. 變更董監名稱

以消滅公司之原取得董監身分時點起算。

2. 重新指派代表人

以重新指派之日起算。

註:重新指派之代表人仍為同一人時,以該代表人首次當選董監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