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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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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房地交易所得為負數者,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非為負數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筆房地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地者,應依規定於申報書表逐筆填報房地交易所得,並依上述規定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後計算所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申報3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A公司逕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110萬元列為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減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90萬元,正確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為140萬元,致A公司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50萬元。

   單位:萬元                             

序號 成交價額 取得成本 必要費用 交易所得 土地漲價總數額 逐筆計算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1 300 100 20 180 20 20 160
2 700 600 60 40 60 40 0
3 400 380 40 -20 30 0 -20
合計 1,400 1,080 120 *200 *110 *60 *140

該局特別說明,倘營利事業交易多筆房地未逐筆列報,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減項,以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繳所漏稅額。

原文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e08232b4fb4cf2b2835f66f1495f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