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房地交易所得為負數者,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非為負數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筆房地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地者,應依規定於申報書表逐筆填報房地交易所得,並依上述規定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後計算所得。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申報3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萬元,A公司逕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110萬元列為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減項,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90萬元,正確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為140萬元,致A公司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50萬元。
單位:萬元
序號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交易所得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逐筆計算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
1 | 300 | 100 | 20 | 180 | 20 | 20 | 160 |
2 | 700 | 600 | 60 | 40 | 60 | 40 | 0 |
3 | 400 | 380 | 40 | -20 | 30 | 0 | -20 |
合計 | 1,400 | 1,080 | 120 | *200 | *110 | *60 | *140 |
該局特別說明,倘營利事業交易多筆房地未逐筆列報,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加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減項,以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繳所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