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自民國112.1.1施行),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修正之原因及內容。
- 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適用確信準則3000之規定,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以提供合理確信,並依其規定編製及保管工作底稿與出具審查報告。
資料來源: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212150001&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