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11/8
20211112

預告修改「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分處理部分」部分條文發處資產。(金管證字第100364734號)——預告期間:110.11.9~111.1.7

 

 

一、強化關係人交易之: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各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向關係取得人或分資產,其交易資產大量達公開發行管理總百分比以上,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以母股東權益條,但公開發行公司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間交易免予股東會。文第十五條)

 

 

二、提升外部專家發表意見書之品質:

 

(一)為明確外部專家應遵循程序及責任,明定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應依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修改考量前開專家執行發表估價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之工作,非屬財務報告之查工作,爰「查核」目錄之文字為「執行」目錄核。

 

 

三、放寬以投資為者部分境外公債性質交易之資訊:考量債性質證券容易,且指數投資與指數股票型基金商品,爰放寬投資為專業交易者於初級市場國外公債、購或賣申回指數投資證券特此公告。(修改條文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