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隨著該專法即將落日,近2個月申請金額明顯增加,單月申請金額均逾新臺幣(下同)百億水準,截至110年7月13日,總計引導2,749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獲准並實際匯回2,536億元,其中逾910億元已實質投入國內產業。財政部特別提醒,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即將於1個月後屆期,考量目前因國際貨幣寬鬆政策,國內資金充沛,尚無延長施行期限之規劃,請有意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係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在第2年期間(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提出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1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一般所得稅制按20%稅率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課稅者,應於核准後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無法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得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個月,尚有充足時間辦理資金匯入作業。此外,臺商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已納稅額之50%,以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10%稅率者而言,實質稅率為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請臺商把握時限,儘速提出申請。(相關資訊詳網站專區: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340b57b1acb84e658f467ba4eec0adce)
另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財政部前已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復依立法院制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時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將審慎評估規劃CFC制度之施行日期,並持續關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定(GLoBE Rules)」(即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後續發展,適時研議精進相關課稅規定,接軌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