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造成社會、經濟劇變,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國人與企業,將提供包括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各項稅務協助、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及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
督導公股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各部會相關紓困措施,亦請各銀行持續提供自辦紓困貸款(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及因應疫情新增貸款)及信用卡緩繳等,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及時取得金融支援。
(一)紓困貸款內容
企業戶部分,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及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持續推動並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公股銀行另亦提供自辦防疫專案貸款,經各銀行盤點自辦紓困貸款之能量,總計約可再提供新臺幣(下同)5,500億元額度;既有貸款寬緩措施部分,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並視客戶個案需求及實際情形辦理。
其中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A、B、C方案)原來規模3,000億元,本次紓困4.0特別預算案再增加1,000億元,總額度達4,000億元,並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公、民營銀行均可受理申貸。
個人戶部分,公股銀行除配合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外,對因疫情影響而還款困難之個人,亦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有需要之個人可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協處措施。
(二)加速紓困貸款申貸流程
財政部呼籲去年已申貸各部會政策紓困方案之民眾,儘量到原往來銀行申辦,並多利用網路、郵寄、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公股銀行對於個人申貸戶(含勞工紓困貸款),不論新戶或舊戶,均得採線上申請、審核、撥貸;企業舊貸戶因屬既有客戶,得先採書面審核,如有必要再事後補件,企業新貸戶亦可線上申請,惟對保仍須親自臨櫃辦理,財政部已督請各公股銀行作好相關防疫措施,針對臨櫃辦理民眾擬訂人潮分流計畫,降低群聚感染接觸風險,保障員工及客戶健康安全。
二、各項稅務協助
(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本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二)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四)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五)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相關措施如下:
1.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2.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4.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
5.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 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6.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 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 牌照稅。
(六)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
(一)陳報行政院租金減收延至111年6月底
1.國產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應繳租金主動減收2成。
2.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應繳經營權利金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應繳地租均主動減收2成。
3.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4.本部國營銀行亦比照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緩繳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
為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疫情難關,110年3月11日及同年5月19日通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按規定給予民間機構紓困協助,並得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與民間機構協議,申請租金或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收或視情節停止興建、營運期間。
考量全球疫情仍然嚴峻,將持續主動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營業稅額及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並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等措施;明年申報110年度所得稅可適用領取政府津貼、補貼、補助等款項免所得稅、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等規定,更多資訊請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