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2

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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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107年度依該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下稱109年1月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該部109年1月令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可供分配而實際保留之財務會計盈餘。是以,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第15號等新會計公報,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惟上開109年1月令發布前,部分營利事業認為其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動而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或減少數,無須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爰在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將上開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納入考量,該令發布時(109年1月)已不及分配該保留盈餘增加數,致須加徵5%營所稅。該部考量上開未及時決議分配之情形,及109年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可能基於資金調度而暫未於109年度決議分配上開107年度之保留盈餘增加數,爰提供緩衝機制,核釋其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因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新會計公報,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產生淨增加數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若其在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109年6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3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該公司嗣於110年5月再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3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再減除3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