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1

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資料來源:經濟部
2020/2/11
20200211
經濟部1090109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

 

有關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經濟部

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經濟部1090109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