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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
2019/7/29
2019-07-29-3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日期:2019/07/24公布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6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係因應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08年底落日,為鼓勵企業研發創新、進行實質投資、留才攬才及新創事業發展,因此提出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優惠措施延長至118年底、增訂投資支出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孰低價格課稅、擴大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鬆綁一次到位募資金額較大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及修正部分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

一、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孰低價格課稅(第12條之1及之2修正)

(一)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二)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創作人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
(三)我國個人/創作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得按取得股票價格或轉讓股票之價格孰低者,申報課徵所得稅。

二、擴大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第19條之1修正)

(一)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適用緩課。
(二)公司員工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按取得股票價格或轉讓股票之價格孰低者,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新創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第23條之1修正)

(一)自106/1/1至118/12/31新設立符合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有限合夥法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徵免所得稅,創業投資事業不課徵營所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適用本項規定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一次到位之創投事業,投資國內產業時,增訂得採用「決定出資總額」進行查核之方式,亦享有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四、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第23條之3增訂)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