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3公布
主題: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條文於108年6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係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二)自108/1/1至110/12/31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
(三)自108/1/1至111/12/31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二、適用稅率
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