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7/01
主題: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內容: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及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今(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1.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三、修法效益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於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下,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者約7萬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至42億元,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符合憲法平等權保護意旨。
(二)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增訂長照扣除額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預計有29萬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