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2022/12/8
重點摘要

主要修正條次

項目

修正重點說明

4

財務報告之使用者

財務報告內容應以主要使用者之需求出發。

4

重大之定義及判斷

配合IAS 1,明定重大之定義,並規定判斷是否爲重大時,對於量化因素應考量

  1. 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
  2. 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

對於質性因素應考量:發行人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6

會計政策變動(自112會計年度施行)

配合IAS 8明定會計政策之定義

追溯適用新會計政策對當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者,應重編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並洽請簽證會計師重行查核或核閱後重行公告申報

6

會計估計變動(自112會計年度施行)

配合IAS 8明定會計估計值之定義

增訂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及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亦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會計估計值變動若於年度中發生,除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外,應額外說明變動時點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9

審計準則之引用(自112會計年度施行)

將「審計準則第51號公報」修正爲「審計準則320號;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修正爲「審計準則」。

9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報告合理性之複核

會計師應評估估價報告所使用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10/11

應付股利、盈餘分配及虧損彌補

依公司法規定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利、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其入帳及相關揭露規定應比照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者辦理。

15

財務報告之補充資訊

明定財務報告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發行人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

註:除有特別註明者外,其餘修正自本次修正發布日(111.11.24)施行。

資料來源:金管會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211240001&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