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
公發公司若有採權益法之保險被投資公司,且該保險被投資公司將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2741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
- 公發公司於分派盈餘時,應就該保險被投資公司所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按持股比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保險被投資公司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有迴轉時,公發公司得就其迴轉部分,按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 公發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保險被投資公司重分類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及其相對應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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