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供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開資訊下之制度更新、稅務觀察與實務風險提醒,供高資產客戶及家族治理團隊初步參考。
依行政院跨部會研商共識,符合一定條件之「連續受益人信託」得在明確存續期間內適用不重複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課稅原則,市場通稱為「百年信託」。
在信託存續期間原則不超過 100 年、受益權變動條件明確,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實質控制影響力等前提下,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
此一政策方向回應高資產家族長期傳承安排的實務需求,並可能有助於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及相關財富管理服務發展;惟在財政部正式函釋發布前,相關制度適用範圍、申報方式及稽徵處理仍應以保守態度評估。[1][2][3][4]
本次制度調整的核心,在於釐清連續受益人信託於符合特定法律與稅務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時,是否可避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課稅事件。
對高資產客戶而言,該政策方向有助於提升長期傳承架кам的可預測性;對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帶動家族信託、家族治理及跨世代顧問服務需求。然而,實際市場效果仍取決於後續函釋內容、金融機構作業模式及個案客戶接受度。惟實務上仍須關注財政部後續函釋內容、信託契約設計、受益權條件設定及治理安排是否完整,以降低適用爭議與執行風險。[2][3][4][5]
須留意者,所謂「不重複課徵」並非免稅。他益信託於成立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就全體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依同法第 10 條之 2 折現計算)一次課徵贈與稅;嗣後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始不再重複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換言之,其效果為「課徵一次、不重複課徵」,而非傳承免稅。
又本次鬆綁之課稅原則僅及於贈與稅及遺產稅。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財產所生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歸屬受益人課徵所得稅;涉及境外資產或家族控股架構者,並應一併評估受控外國企業(CFC)及最低稅負制等整體稅負影響,不宜僅以遺產及贈與稅之節稅效果評估百年信託之適用效益。
| 面向 | 核心內容 | 制度要點 | 對財富管理市場的意涵 |
|---|---|---|---|
| 制度定位 | 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原則明確化 | 在明確存續期間及受益權變動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 | 提升高資產客戶對國內家族信託工具的信心與採用意願。 |
| 存續期間 | 市場通稱「百年信託」 | 跨部會共識先以不超過 100 年為適用範圍,超過部分仍待後續釋示。 | 提供更長期的跨世代規畫空間,有助於提升資產留存與顧問服務黏著度。 |
| 生效條件 | 須符合契約與治理安排要件 | 包括信託期間、受益權取得及喪失條件明確,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實質影響力。 | 推動金融機構結合法律、稅務與信託專業,提供更完整的整合式解決方案。 |
| 政策定位 | 支援「留財、引資」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 | 行政院、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已就政策方向形成跨部會共識,惟具體課稅原則仍待財政部依研商結論發布正式函釋。 | 強化台灣在高資產與家族辦公室市場的制度競爭力。 |
觀察重點: 本次「百年信託」政策訊號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延長信託存續期間,更在於主管機關首度以跨部會協商方式,對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法律可行性與課稅方向提供較一致的政策表態。就市場面而言,這代表台灣家族財富傳承工具有機會從過往偏重單一代際安排,逐步走向更長期、制度化且可與家族治理結合的規畫模式。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對外可資依循之內容仍以政策新聞稿與既有法規架構為主,最終能否形成穩定、可複製的市場實務,仍取決於財政部後續函釋、金融機構作業模式,以及高資產客戶對境內信託工具的接受度。
我們的觀點: 我們認為,若後續正式函釋能清楚界定適用要件、估價方法、申報時點及稽徵處理原則,百年信託有望成為台灣高資產客戶傳承規畫的重要制度基礎,並帶動私人銀行、信託業者、法律與稅務顧問形成更完整的服務生態。然而,市場發展不宜僅著眼於租稅效果,而應同步重視信託治理、受益權設計、資訊揭露、家族決策機制及跨世代溝通安排。對金融機構而言,真正的競爭力將不只來自產品供給,而在於是否具備整合稅務、法律、投資與家族治理顧問能力,以支援高資產家族的長期資產管理與傳承需求。
即使政策方向已逐步明確,百年信託未來於實務推動上仍可能面臨若干關鍵挑戰。以下議題預期將成為後續制度落地與個案規畫時最需關注的四個面向:
在財政部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正式課稅原則前,實務規劃宜保留彈性並避免以既有政策新聞稿作為個案稅務結論。後續函釋至少仍有下列事項待確認:
除待財政部函釋確認之課稅事項外,百年信託之設計與推動亦應同步評估下列法律、稅務、監理及營運面風險,以避免將其簡化為單一租稅規劃工具: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6 年 5 月 5 日新聞稿「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行政院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研商後,就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存續期間得長達一百年及相關課稅原則形成政策共識。該新聞稿並指出,符合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 100 年)、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時,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無涉贈與或繼承。
[2] 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法律結構,主要以《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為基礎。《信託法》第 1 條定義信託法律關係,《信託業法》第 19 條則明定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存續期間、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等事項。金管會新聞稿並揭示,法務部已於 112 年函釋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下,如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即得為連續受益人安排,並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
[3] 現行稅法中,信託課稅主要仍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為依據,包括第 5 條之 1(他益信託贈與稅課徵)、第 5 條之 2(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之情形)、第 3 條之 2(信託受益人死亡時之遺產稅課徵)及第 10 條之 2(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計算)等規定。故本文所稱「不重複課徵」或「不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應理解為在符合跨部會共識所示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再另觸發新的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事件;實際適用仍應以財政部後續正式函釋及個案事實判斷為準。
[4] 關於本文所述財富管理市場展望,主要係參照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公開說明。依金管會 2025 年 5 月 27 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推動成果」新聞稿,主管機關已將高資產業務、地方資產管理專區、家族辦公室、跨境金融服務及資產管理規模擴張列為重點政策方向;另 2025 年 1 月 22 日新聞稿亦明示,銀行於專區內得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包括財富管理、稅務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因此,百年信託若經財政部正式函釋明確化,可能與高資產財富管理、家族辦公室及一站式顧問服務需求形成相互支撐效果;惟實際市場發展仍須視監理要求、產品設計、客戶接受度、金融機構執行能力及個案稅務處理結果而定。
[5] 財政部近年已就信託相關課稅議題陸續發布解釋令,例如 113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 號令,針對他益信託贈與案件於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時之信託期間認定提供計算原則,顯示信託課稅仍高度仰賴函令解釋。是以,「百年信託」未來實務適用範圍、申報方式、估價方法及相關稽徵處理,仍有待財政部後續正式函釋或進一步法令調整予以明確化。本文內容僅供制度更新與市場觀察參考,不宜直接作為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
以下 Q&A 係供初步理解政策方向,實際適用仍應依財政部後續函釋、個案契約條款及相關事實判斷。
連續受益人信託(市場通稱「百年信託」)係透過信託契約預先約定不同順位受益人、受益權取得及喪失條件,協助家族資產在明確期間內依約定規則持續管理與分配的制度安排。
從保守的稅務與法規角度,可透過以下四個機制理解其資產傳承功能;惟實際適用仍須視財政部後續函釋及個案契約內容而定。
依金管會新聞稿所載跨部會研商共識,連續受益人信託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原則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另發生贈與稅及遺產稅課稅問題:
上述效果係指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時,原則上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事件;但不代表信託成立時或信託存續期間內所有稅負均可免除。實務上,他益信託成立時仍應評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之適用;信託財產所生所得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辦理歸課。因此,較保守的描述應為「課徵一次、不重複課徵」之可能適用,而非「免稅」或「稅負優惠」。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關於「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 具體標準與細節,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定義 。
資料中指出,雖然行政院跨部會研商已將「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列為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不另發生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問題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具體實務認定標準與操作細節,仍待財政部依據跨部會研商決議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後始能明確。後續函釋若能明確列示判斷原則,將有助於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在契約設計、申報及審查時有所依循。因此,對於「不具備決定權」的具體界定範圍(例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未能參與投資決策、未能保留撤換受託人的權利等),仍應待財政部正式規定公布後,再依個案事實判斷。
依目前政策與跨部會研商共識,若連續受益人信託擬適用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不另發生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問題之處理,其核心前提之一為信託契約須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且該期間不超過100年。
因此,若信託存續期間超過100年,可能不符合目前跨部會共識所示之適用條件;超過部分是否仍可適用相同課稅原則、是否需分段評價或另為申報,均有待財政部後續函釋進一步確認。
目前提供的資料中, 並未明確提及「提前終止」百年信託會面臨什麼樣的具體的稅務問題 。不過,從目前已揭示的適用條件觀察,提前終止可能涉及下列稅務與治理風險: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 並沒有明確說明委託人是否能保留「撤換受託人」的權利 。不過,依目前已揭示之適用條件,實務上可從以下幾個風險面向審慎評估:
總結而言,在財政部正式函釋發布前,委託人保留撤換受託人或其他控制性權利,應視其範圍、條件及實際運作方式審慎評估,不宜逕認必然符合不重複課徵原則。
相較於部分境外信託或跨境持有架構,境內連續受益人信託的主要意義在於可在台灣法律及金融監理架構下,提供較長期且較透明的家族資產管理工具。惟境外信託是否適合個案,仍須視資產所在地、家族成員稅籍、投資架構、資訊交換及反避稅規範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宜僅以節稅或避稅作為比較基準。
總結而言,百年信託的政策方向可為台灣高資產客戶提供一項境內、長期且較具制度透明度的家族資產管理工具;惟是否優於境外信託,仍須依個案資產配置、家族成員稅籍、治理需求、跨境合規成本及後續財政部函釋內容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