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百年信託」稅制鬆綁與財富管理市場展望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財會稅務委員會
2026/7/7

高資產家族財富傳承、信託治理與稅務規劃之最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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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提供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開資訊下之制度更新、稅務觀察與實務風險提醒,供高資產客戶及家族治理團隊初步參考。

前言

依行政院跨部會研商共識,符合一定條件之「連續受益人信託」得在明確存續期間內適用不重複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課稅原則,市場通稱為「百年信託」。

在信託存續期間原則不超過 100 年、受益權變動條件明確,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實質控制影響力等前提下,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

此一政策方向回應高資產家族長期傳承安排的實務需求,並可能有助於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及相關財富管理服務發展;惟在財政部正式函釋發布前,相關制度適用範圍、申報方式及稽徵處理仍應以保守態度評估。[1][2][3][4]

📌 本期重點:
  • 一、「不重複課徵」不等於免稅;他益信託成立時仍須評估贈與稅。
  • 二、正式適用範圍、申報方式及估價方法仍待財政部函釋確認。
  • 三、百年信託宜定位為家族治理與長期傳承工具,而非單純節稅產品。
  • 四、設計前應同步盤點家族成員、資產所在地、稅籍、資金流及治理安排。

重點摘要

本次制度調整的核心,在於釐清連續受益人信託於符合特定法律與稅務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時,是否可避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課稅事件。

對高資產客戶而言,該政策方向有助於提升長期傳承架кам的可預測性;對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帶動家族信託、家族治理及跨世代顧問服務需求。然而,實際市場效果仍取決於後續函釋內容、金融機構作業模式及個案客戶接受度。惟實務上仍須關注財政部後續函釋內容、信託契約設計、受益權條件設定及治理安排是否完整,以降低適用爭議與執行風險。[2][3][4][5]

須留意者,所謂「不重複課徵」並非免稅。他益信託於成立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就全體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依同法第 10 條之 2 折現計算)一次課徵贈與稅;嗣後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始不再重複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換言之,其效果為「課徵一次、不重複課徵」,而非傳承免稅。

又本次鬆綁之課稅原則僅及於贈與稅及遺產稅。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財產所生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歸屬受益人課徵所得稅;涉及境外資產或家族控股架構者,並應一併評估受控外國企業(CFC)及最低稅負制等整體稅負影響,不宜僅以遺產及贈與稅之節稅效果評估百年信託之適用效益。

百年信託制度重點與市場意涵

面向 核心內容 制度要點 對財富管理市場的意涵
制度定位 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原則明確化 在明確存續期間及受益權變動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 提升高資產客戶對國內家族信託工具的信心與採用意願。
存續期間 市場通稱「百年信託」 跨部會共識先以不超過 100 年為適用範圍,超過部分仍待後續釋示。 提供更長期的跨世代規畫空間,有助於提升資產留存與顧問服務黏著度。
生效條件 須符合契約與治理安排要件 包括信託期間、受益權取得及喪失條件明確,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實質影響力。 推動金融機構結合法律、稅務與信託專業,提供更完整的整合式解決方案。
政策定位 支援「留財、引資」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 行政院、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已就政策方向形成跨部會共識,惟具體課稅原則仍待財政部依研商結論發布正式函釋。 強化台灣在高資產與家族辦公室市場的制度競爭力。

關鍵影響

  • 資產傳承規畫可預測性提高:過往高資產客戶進行跨世代信託安排時,常因受益人更替所涉稅務處理不明確而傾向保守規畫或採境外架構。課稅原則明朗後,可望降低重複課稅疑慮,提升家族傳承設計的穩定性與長期可執行性。
  • 金融機構資產留存與顧問需求可能增加:若後續函釋明確且市場執行可行,百年信託可能促使部分家族資產選擇在境內金融體系內管理,並帶動信託管理、家族治理、保險金信託及整合型諮詢服務需求;惟實際效果仍須視產品設計、稅務確定性及客戶接受度而定。
  • 私人銀行與家族辦公室服務可能深化:在高資產客戶需求由投資報酬擴展至家族治理、跨代傳承與跨境配置之際,制度明確化有助於銀行、投信投顧及專業顧問機構整合稅務、法律與投資服務;惟不宜將其定位為單純節稅產品,仍應以治理、合規及長期資產管理為核心。
  • 政策與市場競爭力仍待配套落實:本次措施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方向相互呼應;惟台灣在高資產與家族辦公室業務方面之吸引力,仍取決於後續函釋、監理作業、人才供給、產品設計及跨境稅務合規配套是否逐步到位。

建議行動

  • 及早盤點信託架構與稅務適用條件:企業主、高資產家族及其顧問團隊宜先檢視現有傳承安排、受益人設計及受益權變動條件,評估是否符合未來函釋預期之適用要件,並預先辨識治理與稅務風險。
  • 建立跨專業協作機制:金融機構可強化信託、稅務、法律、投資顧問及家族治理團隊間的協作,提供從架構設計、契約擬定到後續管理的一站式服務,以提升客戶體驗與執行品質。
  • 持續關注主管機關函釋與市場配套:由於正式課稅原則仍待財政部發布函釋,實務操作宜持續追蹤法規細節、受理標準及市場慣例,並適時更新客戶溝通、內部作業流程與產品設計。

觀察重點與我們的觀點

觀察重點: 本次「百年信託」政策訊號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延長信託存續期間,更在於主管機關首度以跨部會協商方式,對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法律可行性與課稅方向提供較一致的政策表態。就市場面而言,這代表台灣家族財富傳承工具有機會從過往偏重單一代際安排,逐步走向更長期、制度化且可與家族治理結合的規畫模式。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對外可資依循之內容仍以政策新聞稿與既有法規架構為主,最終能否形成穩定、可複製的市場實務,仍取決於財政部後續函釋、金融機構作業模式,以及高資產客戶對境內信託工具的接受度。

我們的觀點: 我們認為,若後續正式函釋能清楚界定適用要件、估價方法、申報時點及稽徵處理原則,百年信託有望成為台灣高資產客戶傳承規畫的重要制度基礎,並帶動私人銀行、信託業者、法律與稅務顧問形成更完整的服務生態。然而,市場發展不宜僅著眼於租稅效果,而應同步重視信託治理、受益權設計、資訊揭露、家族決策機制及跨世代溝通安排。對金融機構而言,真正的競爭力將不只來自產品供給,而在於是否具備整合稅務、法律、投資與家族治理顧問能力,以支援高資產家族的長期資產管理與傳承需求。

潛在實務挑戰

即使政策方向已逐步明確,百年信託未來於實務推動上仍可能面臨若干關鍵挑戰。以下議題預期將成為後續制度落地與個案規畫時最需關注的四個面向:

  • 估價: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2 款至第 5 款,係以贈與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現,計算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而財政部 113 年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 號令就未明定信託期間者,另以「國人平均餘命」認定信託期間。惟百年信託強調「明確存續期間」,其與既有折現機制及平均餘命認定原則應如何銜接,加以後順位受益權之評價基準時點、折現年期,以及不同受益條件、存續期間與替代受益人安排下是否需採差異化估值方法,均可能直接影響申報基礎與課稅結果。未來若缺乏一致的估價原則,將提高個案處理的不確定性。
  • 申報:若信託關係存續期間長、受益權變動頻繁,或設有停止條件、解除條件及替代受益人安排,相關申報時點、申報主體及應檢附文件範圍均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明確。實務上若無清楚申報指引,可能增加稅務遵循成本與行政爭議。
  • 受益權條件設計:若契約條款過於抽象,或保留過多委託人、受託人或特定關係人調整空間,可能使原本欲符合之「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及「不具實質控制影響力」等要件產生爭議。因此,契約設計如何兼顧彈性與明確性,將是制度適用成敗的關鍵。
  • 稽徵風險:未來稅務機關是否將就個案契約安排、家族控制關係、資產運用模式及實際決策機制進行實質審查,將直接影響制度可預測性。對此,實務上宜及早建立契約設計原則、文件留存機制及跨專業覆核流程,以降低適用不確定性與後續爭議成本。

待財政部函釋確認事項

在財政部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正式課稅原則前,實務規劃宜保留彈性並避免以既有政策新聞稿作為個案稅務結論。後續函釋至少仍有下列事項待確認:

  1. 適用範圍與資格要件:包括「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定義、後順位受益人可得確定之標準、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性,以及不超過一百年存續期間之具體判斷方式。
  2. 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之估價:包括成立時全體受益人權利價值之評價基準、折現年期、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受益權之評價,以及替代受益人或多順位受益人之估值方法。
  3. 申報時點、申報主體及應備文件:包括信託成立時、受益權條件成就時、受益人變更時、信託終止或提前終止時之申報義務及文件留存要求。
  4. 「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之判斷標準:包括委託人或受益人能否保留投資指示權、撤換受託人權、變更受益人權、終止信託權或其他實質控制性權利。
  5. 特殊情境之課稅處理:包括提前終止、信託期間展延、受託人更換、受益權條件變更、受益人死亡、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以及信託財產跨境配置等情形。
  6. 所得稅及跨境稅務連動:包括信託財產收益歸課、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處理,以及涉及境外資產、CFC、最低稅負制及CRS資訊交換時之合規要求。

其他需同步評估之法律、稅務與合規風險

除待財政部函釋確認之課稅事項外,百年信託之設計與推動亦應同步評估下列法律、稅務、監理及營運面風險,以避免將其簡化為單一租稅規劃工具:

  • 實質課稅與反避稅風險:若信託安排缺乏明確商業目的或家族治理目的,或主要目的被認定為規避稅負,稅務機關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檢視並重新評價或調整其稅務效果。
  • 信託財產來源與資金流風險:委託財產之取得來源、資金流向、境外資金匯回、關係人交易及歷年所得申報情形,均可能影響信託架構之稅務與合規評估。
  • 洗錢防制、客戶審查與實質受益人揭露: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時,仍應依洗錢防制、認識客戶、實質受益人辨識、可疑交易申報及持續監控等要求辦理,不宜因信託架構設立而降低盡職審查標準。
  • 受託人責任、利益衝突與投資治理:百年信託存續期間較長,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資訊揭露、投資決策流程、利益衝突管理及受託管理資產監督機制,均應於契約與內部流程中明確設計。
  • 特留分、繼承爭議與家族成員挑戰:信託安排雖可提高傳承規則之可預測性,惟仍可能涉及特留分、遺產分割、家族成員爭議或信託效力被挑戰等民事法律風險,應由法律顧問就個案進行檢視。
  • 受益人資格、未成年或尚未出生受益人及爭議解決機制:多代受益人安排應明確約定受益人認定標準、資訊權、分配規則、監督機制及爭議解決程序,以降低長期執行不確定性。
  • 會計、財報揭露與關係人交易影響:如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財產涉及家族企業、控股公司或未上市股權,應評估控制、合併報表、資產除列、關係人交易及財務報表揭露等會計與審計影響。
  • 個資保護、資訊安全及文件保存:家族信託涉及高度敏感之財務、家族成員及受益人資料,應建立資料存取權限、資訊安全控管、個資法遵循及長期文件保存機制。
  • 監理核准、產品適合度與銷售文宣風險:金融機構推動相關服務時,應注意信託業法、銀行內控、產品審查、客戶適合度、利益衝突揭露及廣告文宣不得誤導等要求。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資訊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6 年 5 月 5 日新聞稿「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行政院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研商後,就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存續期間得長達一百年及相關課稅原則形成政策共識。該新聞稿並指出,符合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 100 年)、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時,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無涉贈與或繼承。

[2] 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法律結構,主要以《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為基礎。《信託法》第 1 條定義信託法律關係,《信託業法》第 19 條則明定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存續期間、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等事項。金管會新聞稿並揭示,法務部已於 112 年函釋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下,如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即得為連續受益人安排,並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

[3] 現行稅法中,信託課稅主要仍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為依據,包括第 5 條之 1(他益信託贈與稅課徵)、第 5 條之 2(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之情形)、第 3 條之 2(信託受益人死亡時之遺產稅課徵)及第 10 條之 2(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計算)等規定。故本文所稱「不重複課徵」或「不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應理解為在符合跨部會共識所示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再另觸發新的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事件;實際適用仍應以財政部後續正式函釋及個案事實判斷為準。

[4] 關於本文所述財富管理市場展望,主要係參照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公開說明。依金管會 2025 年 5 月 27 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推動成果」新聞稿,主管機關已將高資產業務、地方資產管理專區、家族辦公室、跨境金融服務及資產管理規模擴張列為重點政策方向;另 2025 年 1 月 22 日新聞稿亦明示,銀行於專區內得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包括財富管理、稅務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因此,百年信託若經財政部正式函釋明確化,可能與高資產財富管理、家族辦公室及一站式顧問服務需求形成相互支撐效果;惟實際市場發展仍須視監理要求、產品設計、客戶接受度、金融機構執行能力及個案稅務處理結果而定。

[5] 財政部近年已就信託相關課稅議題陸續發布解釋令,例如 113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 號令,針對他益信託贈與案件於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時之信託期間認定提供計算原則,顯示信託課稅仍高度仰賴函令解釋。是以,「百年信託」未來實務適用範圍、申報方式、估價方法及相關稽徵處理,仍有待財政部後續正式函釋或進一步法令調整予以明確化。本文內容僅供制度更新與市場觀察參考,不宜直接作為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

附錄:常見問題

以下 Q&A 係供初步理解政策方向,實際適用仍應依財政部後續函釋、個案契約條款及相關事實判斷。

Q1:深入淺出解釋連續受益人信託如何實現資產傳承

連續受益人信託(市場通稱「百年信託」)係透過信託契約預先約定不同順位受益人、受益權取得及喪失條件,協助家族資產在明確期間內依約定規則持續管理與分配的制度安排。

從保守的稅務與法規角度,可透過以下四個機制理解其資產傳承功能;惟實際適用仍須視財政部後續函釋及個案契約內容而定。

  • 預先約定受益權變動條件,提升傳承安排的可預測性:傳統資產傳承多依賴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連續受益人信託則是在契約中預先指定不同順位受益人,並明定其取得或喪失受益權的條件。當契約條件成就時,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取得受益權,制度效果在於提高傳承安排的透明度與可執行性,而非排除所有稅務或法律審查。
  • 降低重複課稅疑慮,但不等同免稅或稅負優惠:依目前跨部會研商共識,在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前提下,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另發生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問題。惟他益信託成立時仍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就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課徵贈與稅;開果應理解為「課徵一次、不重複課徵」的可能安排,而非跨世代免稅或租稅優惠。
  • 以較長期契約架構支援家族治理與資產管理:百年信託的政策討論重點,在於信託契約可在明確期間內作較長期安排,並以不超過100年為目前跨部會共識下的適用範圍。此可作為家族治理、資產管理及受益權分配的長期規劃工具;惟其適用邊界、申報方式及稅務效果仍須以財政部正式函釋及個案事實為準。
  • 維持資產集中管理,惟仍須兼顧治理與合規風險:相較於分散贈與或部分境外架構,境內連續受益人信託有助於透過單一信託安排進行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及治理規則設計。不過,是否適合個案仍須評估資產所在地、稅籍、所得稅、最低稅負制、CFC、CRS資訊交換及反避稅等議題,不宜僅以遺產及贈與稅效果作為設立信託的主要依據。

Q2:百年信託在什麼情況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可能不另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

依金管會新聞稿所載跨部會研商共識,連續受益人信託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原則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另發生贈與稅及遺產稅課稅問題:

  • 明確約定存續期間:信託契約中必須約定明確的存續期間,且該期間不得超過100年。
  • 明定受益權變更條件:信託契約需明確約定受益權變更的條件。
  • 無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在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於信託財產及受益權必須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

上述效果係指後順位受益人依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時,原則上不被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事件;但不代表信託成立時或信託存續期間內所有稅負均可免除。實務上,他益信託成立時仍應評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之適用;信託財產所生所得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辦理歸課。因此,較保守的描述應為「課徵一次、不重複課徵」之可能適用,而非「免稅」或「稅負優惠」。

Q3:什麼是「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具體標準?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關於「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 具體標準與細節,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定義

資料中指出,雖然行政院跨部會研商已將「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列為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不另發生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問題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具體實務認定標準與操作細節,仍待財政部依據跨部會研商決議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後始能明確。後續函釋若能明確列示判斷原則,將有助於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在契約設計、申報及審查時有所依循。因此,對於「不具備決定權」的具體界定範圍(例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未能參與投資決策、未能保留撤換受託人的權利等),仍應待財政部正式規定公布後,再依個案事實判斷。

Q4:如果信託存續期間超過 100 年會發生什麼事?

依目前政策與跨部會研商共識,若連續受益人信託擬適用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不另發生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問題之處理,其核心前提之一為信託契約須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且該期間不超過100年。

因此,若信託存續期間超過100年,可能不符合目前跨部會共識所示之適用條件;超過部分是否仍可適用相同課稅原則、是否需分段評價或另為申報,均有待財政部後續函釋進一步確認。

Q5:如果想提前終止百年信託,會有稅務問題嗎?

目前提供的資料中, 並未明確提及「提前終止」百年信託會面臨什麼樣的具體的稅務問題 。不過,從目前已揭示的適用條件觀察,提前終止可能涉及下列稅務與治理風險:

  • 可能影響「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判斷:若委託人或受益人可單方或實質主導提前終止信託,稅務機關未來可能認為其對信託財產或受益權仍具一定控制力,進而影響不重複課徵原則之適用。
  • 確切稅務效果仍待財政部明定:提前終止是否會導致補稅、重新評價、視為新贈與或其他稅務後果,尚無專門函釋可資依循,應待財政部正式發布課稅原則後,再依契約內容及實際執行情形判斷。

Q6:委託人能保留撤換受託人的權利嗎?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 並沒有明確說明委託人是否能保留「撤換受託人」的權利 。不過,依目前已揭示之適用條件,實務上可從以下幾個風險面向審慎評估:

  • 開能影響「實質影響力」認定:若委託人保留可任意撤換受託人、指示資產管理或實質改變受益安排的權利,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其對信託財產或受益權仍具有實質影響力,進而影響不重複課徵原則之適用。
  • 稅務不確定性風險:若相關保留權利被認定為具有決定權或實質影響力,該信託可能無法適用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不另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處理,實務上應避免以過度寬泛的保留權限設計契約。
  • 有待財政部最終解釋:究竟哪些具體行為(包含撤換受託人、參與投資決策等)會被判定為具有「實質影響力」,目前的法規尚未給出明確的細節。後續必須等待財政部正式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的課稅原則函釋,才能有確切的遵循標準。

總結而言,在財政部正式函釋發布前,委託人保留撤換受託人或其他控制性權利,應視其範圍、條件及實際運作方式審慎評估,不宜逕認必然符合不重複課徵原則。

Q7:百年信託與境外信託相比有哪些優勢?

相較於部分境外信託或跨境持有架構,境內連續受益人信託的主要意義在於可在台灣法律及金融監理架構下,提供較長期且較透明的家族資產管理工具。惟境外信託是否適合個案,仍須視資產所在地、家族成員稅籍、投資架構、資訊交換及反避稅規範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宜僅以節稅或避稅作為比較基準。

  • 透過境內架構集中管理,提升透明度與執行便利性:百年信託可在國內透過信託契約安排長期受益權分配與資產管理,並由境內信託業者依本地法規及監理要求執行。此有助於提高資料透明度、降低跨境管理複雜度,並便利家族成員、金融機構及專業顧問之間的溝通與治理。
  • 接軌本地法律架構,降低法律適用與執行落差:境內信託安排可直接銜接台灣《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稅法規範,對主要資產、受益人或家族治理中心位於台灣的客戶而言,較有利於後續執行、監督及爭議處理。但若家族成員或資產跨多個司法管轄區,仍須同步評估境外法令及跨境稅務影響。
  • 提高長期規劃可預測性,但仍須等待函釋確認細節:過去境內長期傳承安排在連續受益人、受益權更替及稅務處理上較缺乏明確指引,實務上常須定期重新檢視或調整架構。若未來財政部函釋明確且個案符合「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受益權變更條件明確」及「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境內連續受益人信託可望提高長期規劃可預測性。惟其效果應理解為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可能不另發生遺產稅或贈與稅課稅問題,不宜描述為稅負遞延或固定稅務優惠。

總結而言,百年信託的政策方向可為台灣高資產客戶提供一項境內、長期且較具制度透明度的家族資產管理工具;惟是否優於境外信託,仍須依個案資產配置、家族成員稅籍、治理需求、跨境合規成本及後續財政部函釋內容綜合判斷。

免責聲明:本文件係根據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及現行法規所作之一般性說明,僅供客戶初步參考,不構成任何稅務、法律、投資、會計或其他專業意見,亦不應作為個案交易、信託架構設計或稅務申報之唯一依據。相關制度之正式適用範圍、申報方式、估價方法及稽徵處理,仍應以財政部後續函釋、主管機關規定及個案事實為準;客戶於採取任何行動前,應洽詢適格之稅務、法律及投資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