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1050802 經商字第 10502422940 號函
公司發行附限制轉讓期間股票,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應於股份轉換契約載明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股所為之限制轉讓。
甲公司員工取得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嗣後因甲、乙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甲公司員工因而改持有乙公司發行之股票,係因適用企業併購法股份轉換規定之結果,尚非以乙公司員工身分為取得原因,故其取得並不違反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規定。
有關公司發行附限制轉讓期間股票,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29 條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購所為之限制轉讓效力?依企業併購法第 31 條第 2款關於股份轉換契約應載明事項規定:「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支付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故應於股份轉換契約載明是否影響股份轉換前公司對員工認股所為之限制轉讓。
應注意事項:本部 102 年 7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10244633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