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530002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5、11 條條文內容
第 5 條: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1)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2)重估增值。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4)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信用合作社所提備抵呆帳超過信用合作社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五。
應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