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IFRS 4 保險合約

2016/2/10

修正IFRS 4 「保險合約 」,允許企業對特定資產:

依照 IFRS 9「金融工具 」之規定認列於損益之金額,與2. 依照 IAS 39「金融公具:認列與衡量」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間之差額,將該差額自損益中移除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此作法將使企業(若該企業發行依照IFRS 4處理之合約並將 IFRS 9 與 IFRS 4 併同適用)完整適用 IFRS 9 而僅對下列資產之相關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作前述之調整:

先前(或假若)依IAS 39 之規定係(將)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或備供出售者,而依IFRS9係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且與保險活動有關。

  因此,對權益之淨影響將反映該等特定資產在IAS 39下之會計處理。